7月14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香港自治法案》,该法案成为美国法律。法案授权美国行政当局对中国某些人士和金融机构进行指定并实施包括禁止财产交易在内的制裁措施。该法案第6条规定了对被指定的外国人士的制裁措施,包括非强制性制裁和强制性制裁:(1)在某外国人士被列入报告当日或之后,美国总统可以对其实施制裁;(2)在某外国人士被列入报告后不迟于1年,美国总统应当对其实施制裁。制裁措施包括:禁止财产交易;驱逐出境或撤销签证。法案第7条规定了对于被指定的外国金融机构的制裁措施,包括初始制裁和扩展制裁:(1)在某外国金融机构被列入报告后不迟于1年,美国总统应当对其实施10种制裁措施中的不少于5种;(2)在某外国金融机构被列入报告后不迟于2年,美国总统应当对其实施全部10种制裁措施。包括:(1)禁止美国金融机构向该外国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或提供信用;(2)禁止该外国金融机构被指定为或继续指定为美国政府债券的一级经销商(primary dealer);(3)禁止该外国金融机构担任美国政府的代理人或者担任美国政府基金的储存库;(4)禁止美国拥有管辖权的、涉及该外国金融机构的外汇交易;(5)禁止该外国金融机构与任何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信用转让或支付,只要该转让或支付受美国管辖且涉及该外国金融机构;(6)禁止财产交易,即依照可能制定的规定,禁止任何人士:(i)取得、持有、预提、使用、转让、提取、运输或出口任何受美国管辖且该外国金融机构拥有利益的财产;(ii)与该财产进行交易,或行使与该财产有关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或者(iii)开展涉及该财产的任何交易;(7)限制或禁止向该外国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地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境内)商品、软件和技术;(8)禁止任何美国人士投资或者购买该外国金融机构的实质性数量的股权或债券;(9)将该外国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或控股股东驱逐出境,但美国负有国际义务(例如遵守与联合国签订的总部协定)的除外;(10)对该外国金融机构的主要行政官员或具有相似职能或职权的个人实施第(1)至(8)项制裁措施。该法案的有效性直至2047年7月1日,与香港“一国两制”同期,且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