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年10月2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一次性钢瓶作出反倾销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57.83%~114.58%(经过出口补贴的调整之后,征收46.28%~104.04%的现金存款利率)。2020年8月25日,美国商务部已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一次性钢瓶作出反补贴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补贴率为24.11%~190.67%。
美国对华一次性钢瓶作出反倾销初裁具体为:
1.三江开源有限公司(Sanjiang Kai Yuan Co. Ltd)(浙江)(强制应诉企业):95.14%(经过出口补贴的调整之后,征收77.12%的现金存款利率);
2.武义西林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Wuyi Xilinde Machinery Manufacture Co., Ltd.)(浙江)(强制应诉企业):57.83%(经过出口补贴的调整之后,征收46.28%的现金存款利率);
3.包括金华市中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Jinhua Sinoblue Machinery Manufacturing Co., Ltd)、宁波壹格机械科技有限公司(Ningbo Eagle Machinery & Technology Co., Ltd.)、大连统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T.T. International Co. Ltd.)在内的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69.09%(经过出口补贴的调整之后,征收55.86%的现金存款利率);
4.中国其他企业依据“不利可得事实原则”(AFA):114.58%(经过出口补贴的调整之后,征收104.04%的现金存款利率)。
根据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相关法律程序,美国商务部将于2020年3月15日对华一次性钢瓶作出反倾销终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将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终裁,若最终认定对美国国内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美国商务部将于2021年5月6日正式发布反倾销征税令。
2020年4月1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应美国企业沃辛顿工业公司(Worthington Industries)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一次性钢瓶(Non-Refillable Steel Cylinders)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产品在美国海关税则号731.00.0060、7311.00.0090、7310.29.0025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