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商务部12月19日发布行政令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办法》提出,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需要申报:(一)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二)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这里所称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50%以上股权;(二)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股权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对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三)其他导致外国投资者能够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办法》还规定,有关机关、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等认为外商投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可以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提出进行安全审查的建议。对于此次出台的《办法》,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涉及的审查领域很广,覆盖工业、农业、文化、基建、交通运输、科技、金融服务等。二是发起安全审查建议的门槛很低,几乎全民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客观来看,《办法》提升了中国对外商投资的安全审查门槛,也进一步强化了中国的“内循环”。